[廣告點擊,永續經營]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448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