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點擊,永續經營] (第八章,附則) (第144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145條)(刪除) (第146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