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點擊,永續經營] (第1條)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受刑人之特別獎賞,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3條)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如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七年,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徙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給予返家探視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第4條)給予受刑人特別獎賞,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5條)返家探視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 但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