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點擊,永續經營]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4條)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5條)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