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點擊,永續經營] (第1條)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監所作業勞作金(以下簡稱勞作金)之給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3條)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第4條)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第5條)前條第一款勞作金總額之計算以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前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第6條)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